運達科技3月31日公告,公司的子公司成都貨安計量技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成都貨安”)于近期收到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某某為彌補成都貨安進項不足,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召集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劉某、財務負責人胡某某等人召開辦公會議,討論決定購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來解決進項不足的問題,并由胡某某負責具體購買事宜。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成都貨安在沒有真實業(yè)務的情況下,接受四川慧**商貿有限公司、四川鑫**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51份,發(fā)票開票金額共計500.65萬元,稅額共計85.11萬元,價稅共計585.76萬元。
經依法審理,南部縣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被告單位成都貨安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孫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劉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對南部縣公安局扣押的被告單位成都貨安退繳的稅款八十五萬一千一百零八元六角一分,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司于2021年4月收購成都貨安100%股權,上述違法行為發(fā)生在公司收購之前的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該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公司無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貨安原股東已向成都貨安補償追繳的退繳稅款85.11萬元,并將于2023年4月15日前將罰金20萬元支付給成都貨安,本次判決不會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