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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立“小金庫”、培訓費優(yōu)先清償……五部門為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劃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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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立“小金庫”、培訓費優(yōu)先清償……五部門為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劃紅線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須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查沁君

首個從國家層面專門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的文件出爐。

3月24日,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體育總局五部門辦公廳聯(lián)合印發(fā)《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內(nèi)容涉及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及營運、資產(chǎn)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

《管理辦法》適用于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包括非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對開展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一個基本的出發(fā)點還是減輕學生家長校外培訓的負擔,維護家長的權益,采用比普通公司更加嚴格的規(guī)范,來遏制校外培訓機構過度商業(yè)化的行為。”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對界面教育稱。

談及《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jiān)管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雙減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缺乏經(jīng)濟活動風險意識,盲目追求規(guī)模擴張,將收取的學生培訓費大量投向銷售與廣告、用于惡性競爭,造成機構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chǎn)倒閉,發(fā)生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

例如,“有的培訓機構私設‘小金庫’、賬外賬,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chǎn);有的培訓機構利用內(nèi)部控制人優(yōu)勢,將舉辦者個人債務轉嫁至機構;有的培訓機構在終止辦學時,侵占應退學員學費、拖欠應付員工工資?!敝醒胴斀?jīng)大學會計學院財務會計系主任、教授宗文龍發(fā)文指出。

因此,校外培訓機構在成立時和成立后注冊資金是否真實、充實,直接關系到機構能否正常運營?!豆芾磙k法》從履行出資義務禁止抽逃資金兩點做出規(guī)定。

一方面,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另一方面,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chǎn);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進一步突出,《管理辦法》從“融資”和“收益分配”兩個環(huán)節(jié)劃定紅線,遏制資本無序擴張的逐利沖動。

具體體現(xiàn)在:第一,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fā)行股份或支付現(xiàn)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chǎn)。

第二,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jīng)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

第三,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從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或分配剩余財產(chǎn)。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利潤,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訓機構章程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

《管理辦法》還從預算管理、收入管理、預收費監(jiān)管、資金使用等環(huán)節(jié),對機構實施全流程監(jiān)管。

在預算管理方面,根據(jù)校外培訓機構體量規(guī)模等情況,要求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培訓機構,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合理編制預算或資金使用計劃。

在收入管理方面,強調(diào)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xiàn)金形式收?。窟M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會計核算時將其作為負債管理、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

在預收費監(jiān)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規(guī)定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方式,對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實施全額監(jiān)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

在資金使用方面,校外培訓機構要強化成本管理,優(yōu)化支出結構,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yè)務;同時,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決策的程序、方式、規(guī)則。

尤其當校外培訓機構深陷經(jīng)營困境時,最受家長關心的是,追回培訓費用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此前桔子樹藝術教育資金緊張的案例中,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昕曾告訴界面教育:“如果公司一旦真正進入到破產(chǎn)程序后,培訓費屬于普通債權,列后置位的清償順序,通常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清償,也錯失了在公司沒有進入破產(chǎn)程序之前、積極主張自己債權的先發(fā)優(yōu)勢?!?/span>

為了進一步保障家長權益,《管理辦法》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因分立、合并或終止等原因不再舉辦、履行注銷程序時,必須進行財務清算,全面清理其資產(chǎn)、負債及相關權利、義務。

考慮到學生在校外培訓服務中比較分散、相對弱勢等情況,《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培訓費優(yōu)先清償?shù)脑瓌t,即在清算財產(chǎn)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和其他費用,再清償從業(yè)人員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以及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決策機構的決議,用于其他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或其他教育公益事業(yè),不得投入任何營利性法人組織。

如何防控校外培訓機構債務風險,防止資金鏈斷裂?

《管理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存續(xù)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chǎn),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長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chǎn)設施。

在負債管理方面,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貸款只能用于其自身發(fā)展,機構不得對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月24日,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對界面教育表示,除了合法的校外培訓機構之外,還有大量隱形變異的地下學科培訓,當前游離在監(jiān)管之外,是更應該解決的大問題,而且是下一階段監(jiān)管的重點和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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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須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查沁君

首個從國家層面專門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的文件出爐。

3月24日,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體育總局五部門辦公廳聯(lián)合印發(fā)《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內(nèi)容涉及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及營運、資產(chǎn)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

《管理辦法》適用于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包括非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對開展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一個基本的出發(fā)點還是減輕學生家長校外培訓的負擔,維護家長的權益,采用比普通公司更加嚴格的規(guī)范,來遏制校外培訓機構過度商業(yè)化的行為。”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對界面教育稱。

談及《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jiān)管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雙減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缺乏經(jīng)濟活動風險意識,盲目追求規(guī)模擴張,將收取的學生培訓費大量投向銷售與廣告、用于惡性競爭,造成機構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chǎn)倒閉,發(fā)生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

例如,“有的培訓機構私設‘小金庫’、賬外賬,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chǎn);有的培訓機構利用內(nèi)部控制人優(yōu)勢,將舉辦者個人債務轉嫁至機構;有的培訓機構在終止辦學時,侵占應退學員學費、拖欠應付員工工資。”中央財經(jīng)大學會計學院財務會計系主任、教授宗文龍發(fā)文指出。

因此,校外培訓機構在成立時和成立后注冊資金是否真實、充實,直接關系到機構能否正常運營?!豆芾磙k法》從履行出資義務、禁止抽逃資金兩點做出規(guī)定。

一方面,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另一方面,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chǎn);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進一步突出,《管理辦法》從“融資”和“收益分配”兩個環(huán)節(jié)劃定紅線,遏制資本無序擴張的逐利沖動。

具體體現(xiàn)在:第一,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fā)行股份或支付現(xiàn)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chǎn)。

第二,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jīng)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

第三,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從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或分配剩余財產(chǎn)。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利潤,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訓機構章程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

《管理辦法》還從預算管理、收入管理、預收費監(jiān)管、資金使用等環(huán)節(jié),對機構實施全流程監(jiān)管。

在預算管理方面,根據(jù)校外培訓機構體量規(guī)模等情況,要求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培訓機構,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合理編制預算或資金使用計劃。

在收入管理方面,強調(diào)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xiàn)金形式收?。窟M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會計核算時將其作為負債管理、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

在預收費監(jiān)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規(guī)定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方式,對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實施全額監(jiān)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

在資金使用方面,校外培訓機構要強化成本管理,優(yōu)化支出結構,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yè)務;同時,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決策的程序、方式、規(guī)則。

尤其當校外培訓機構深陷經(jīng)營困境時,最受家長關心的是,追回培訓費用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此前桔子樹藝術教育資金緊張的案例中,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昕曾告訴界面教育:“如果公司一旦真正進入到破產(chǎn)程序后,培訓費屬于普通債權,列后置位的清償順序,通常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清償,也錯失了在公司沒有進入破產(chǎn)程序之前、積極主張自己債權的先發(fā)優(yōu)勢。”

為了進一步保障家長權益,《管理辦法》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因分立、合并或終止等原因不再舉辦、履行注銷程序時,必須進行財務清算,全面清理其資產(chǎn)、負債及相關權利、義務。

考慮到學生在校外培訓服務中比較分散、相對弱勢等情況,《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培訓費優(yōu)先清償?shù)脑瓌t,即在清算財產(chǎn)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和其他費用,再清償從業(yè)人員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以及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決策機構的決議,用于其他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或其他教育公益事業(yè),不得投入任何營利性法人組織。

如何防控校外培訓機構債務風險,防止資金鏈斷裂?

《管理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存續(xù)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chǎn),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長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chǎn)設施。

在負債管理方面,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貸款只能用于其自身發(fā)展,機構不得對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月24日,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對界面教育表示,除了合法的校外培訓機構之外,還有大量隱形變異的地下學科培訓,當前游離在監(jiān)管之外,是更應該解決的大問題,而且是下一階段監(jiān)管的重點和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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