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界面新聞從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監(jiān)事長朱征夫處獲悉,今年他將再次提交取消尋釁滋事罪的建議。
朱征夫介紹,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該罪名存在明顯缺陷,許多與該罪名有關的概念過于模糊,不僅對司法實踐構(gòu)成困擾,也極其容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1997年刑法大修,當時被稱為“口袋罪”的流氓罪被廢除,該罪名的內(nèi)容被拆解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但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的界定過于寬泛,存在被濫用的風險。
此前有學者統(tǒng)計,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的發(fā)案率居高不下,以某沿海開放城市517名男性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為樣本,其中尋釁滋事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列第一名,人數(shù)占所統(tǒng)計人數(shù)的22%。
近年來,取消尋釁滋事罪的呼聲不斷。2018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撰文呼吁廢除尋釁滋事罪,他指出,“口袋罪”很容易成為學界研究的焦點,主要是因為它與法治所追求的對公權(quán)力的約束有沖突。對民眾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quán)力來說,“法無授權(quán)即禁止”。如果法律規(guī)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權(quán)力就會成為脫韁的野馬。
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朱征夫就提交相關建議。同年,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肖勝方也提交一份修改刑法廢除尋釁滋事罪的議案。肖勝方認為,由于尋釁滋事罪法條表述過于模糊,入罪門檻較低,涵蓋的行為范圍較廣等原因,已經(jīng)成為當下司法實踐中新的“口袋罪”。
雖然廢除尋釁滋事罪的呼聲已久,但中國于2020年最近一次修改修法,有關尋釁滋事罪的條文并未改動。
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缺乏明確性。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尋釁滋事罪中對于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例如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怎樣的追逐、攔截行為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征?同時,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jié)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于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gòu)成要件。即使“兩高”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例如明確行為人要有“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等主觀動機,但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上的判斷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見,實踐中有人因追討債務方式過激被判尋釁滋事罪,那么,追討合法債務是無事生非還是事出有因?因此,司法解釋仍無法消除該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其次,尋釁滋事罪與多個刑法法條存在競合。按照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該罪行為特征,第二條與故意傷害罪、第三條與侮辱罪、第四條與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五條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競合?!耙粋€法條懲治的行為與多個法條存在重疊,有重復立法之嫌?!敝煺鞣虮硎?。
朱征夫指出,尋釁滋事罪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樣的行為達不到直接懲治該行為的法條的立案標準,卻可以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例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卻有可能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達不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為5000元),卻可以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為2000元)。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起刑點為五年以下,這也導致了一個不構(gòu)成刑罰較輕的罪名的行為,卻可能構(gòu)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構(gòu)成刑罰均為三年以下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卻可以構(gòu)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這不僅是立法體系上的一個悖論,也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他強調(diào),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xiàn)法律的空白。該罪表述的多種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均有規(guī)定,例如該法第42條、第43條、第49條,規(guī)定了侮辱、威脅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標準,由此可見,對于不構(gòu)成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還可以施加行政處罰,法律并非聽之任之。對于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并非唯一打擊手段。拒絕利用模糊的規(guī)定將更多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考量,這既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刑法謙抑性的體現(xiàn)。
朱征夫還表示,尋釁滋事罪的存在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于一些無故尋釁、滋事,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人,入罪卻有一定的懲戒、預防價值,但該罪名的種種弊端也時刻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quán)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導致執(zhí)法機關選擇性執(zhí)法。
“尤其是近年來大量網(wǎng)絡發(fā)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且各地執(zhí)行標準很不統(tǒng)一,定性嚴重缺乏嚴肅性,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綜合利弊分析,現(xiàn)時取消這個罪名利大于弊。”朱征夫表示。
對此 ,界面新聞注意到,也有法學人士提出不同看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撰文認為,尋釁滋事罪有特定的規(guī)制對象和范圍,只要民眾不受那些無事生非、隨意挑釁行為侵擾的利益值得保護,尋釁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車浩表示,真正的問題不在于刑法規(guī)定了尋釁滋事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的語義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為,決策者想要動用刑罰懲治諸如上訪等行為,才導致了這個罪的濫用,“就算真的因規(guī)定不明確而廢除了尋釁滋事罪,將來還可以再出臺一個語義明確的專門打擊纏訪的罪名?!彼J為,如果不能正確適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層阻力何在,而不是簡單地主張修法。
日前,人民法院報發(fā)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王登輝的文章也指出,尋釁滋事罪不是“口袋罪”,不能被兜底適用,其“淪為”口袋罪,不是立法的問題,也不是司法解釋的問題,而是司法實務中未恪守罪刑法定原則而濫用、誤用的問題。如果在司法實踐中罪刑法定原則能夠得到切實遵循,避免異化和濫用,尋釁滋事罪就可以在社會治理和法治中國建設中更好地發(fā)揮積極作用,并不需要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