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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面對影響股價的重大傳聞,上市公司動作應該更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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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面對影響股價的重大傳聞,上市公司動作應該更快些

眾泰汽車澄清公告不及時。

圖片來源:圖蟲

記者 | 吳治邦

近期,一則眾泰汽車(000980.SZ)將引入比寧德時代(300750.SZ)更加先進的消息在各大財經資訊平臺刷屏。一家剛擺脫退市危機的公司,搭上新能源電池上市公司一哥,這樣的消息可謂賺足眼球。

事件的演進過程來看,上述傳聞消息自11月3日在市場流傳后,眾泰汽車的澄清公告在11月7日才姍姍來遲,而公司早在11月4日就已核實被采訪對象非公司員工。因為姍姍來遲的澄清公告,眾泰汽車及其董事長、總經理、董秘也于11月11日收到浙江證監(jiān)局2022年11月11日印發(fā)的《關于對眾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四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必須要指出的是,在社交媒體發(fā)達的當下,一則消息可以在短時間內傳至所有投資者的耳朵,也能實時影響股價走勢。因此,個人認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提及的信息披露及時、公平,還應當包括對市場傳聞的及時澄清。

而在眾泰汽車的事件中,公司方面顯然未能做到這一點,面對股價連續(xù)漲停,公司耐人尋味地沉默了數個交易日,時間節(jié)點恰恰是在公司定增事項被證監(jiān)會受理后,公司或有放任市場炒作護航定增的嫌疑。

事實上,對市場傳聞的放任,眾泰汽車并不是孤例。在上半年新冠藥物中間體概念炒作的過程,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存在此現象,最為典型的有富祥藥業(yè)(300497.SZ)的假調研紀要事件。

1月18日,富祥藥業(yè)開展了與投資者的交流活動,市場上隨后出現了《富祥藥業(yè)董事長交流20220118》,公司聲稱,已向“輝瑞、默沙東、真實生物等都供貨”,目前供給輝瑞的原料有三種且“已經提供了百公斤級的原料”“很快會到噸級別”。直至1月29日,富祥藥業(yè)才通過《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予以澄清,公司未生產未給輝瑞供應54-9產品,亦未進入輝瑞新冠治療藥物生產的供應鏈體系之中。

富祥藥業(yè)的股價隨后上演了過山車式走勢,追高的投資者損失慘重,也因此被外界質疑為殺豬盤。

當然,也有應對的較為及時的上市公司,如ST易購(002024.SZ)。ST易購在11月8日被傳聞將被供銷社入股,公司股價沖上漲停板后,公司先是在11月8日晚間通過媒體否認消息,緊接著在11月9日午間發(fā)布澄清公告。盡管未能做到第一時間發(fā)布澄清公告,但反射弧相較于上文提及的兩家公司已足夠縮短。

過往的案例顯示,對市場傳聞未能及時澄清,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最多背個警告處分。不過,從后果及關聯性來說,不及時的傳聞澄清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一點不比財務造假輕,且與投資者損失關聯性較強。如上文提及的富祥藥業(yè)的案例中,就因為上市公司澄清的不及時,部分投資者對調研紀要信以為真,短時間內遭遇50%的損失。

因此,個人認為,為促進上市公司更加及時地回應二級市場,行政機關對“放任市場傳聞的做法”絕不可輕易放過,而應當以信披違規(guī)為由給與行政處罰。除此之外,個人認為此種放任不作為的信披同樣構成虛假陳述,應當被民事追責。

從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既然參與到了市場中,就應當保持對市場足夠的責任感。個人認為,上市公司必須擁有一套及時的反饋機制,對于各類市場傳聞決不能裝聾作啞,甚至有“趨利避害”的心態(tài)。不僅要及時澄清利空傳聞,也應當及時澄清所謂的利好傳聞,以最快的速度滿足市場的信息需求。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眾泰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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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泰汽車澄清公告不及時。

圖片來源:圖蟲

記者 | 吳治邦

近期,一則眾泰汽車(000980.SZ)將引入比寧德時代(300750.SZ)更加先進的消息在各大財經資訊平臺刷屏。一家剛擺脫退市危機的公司,搭上新能源電池上市公司一哥,這樣的消息可謂賺足眼球。

事件的演進過程來看,上述傳聞消息自11月3日在市場流傳后,眾泰汽車的澄清公告在11月7日才姍姍來遲,而公司早在11月4日就已核實被采訪對象非公司員工。因為姍姍來遲的澄清公告,眾泰汽車及其董事長、總經理、董秘也于11月11日收到浙江證監(jiān)局2022年11月11日印發(fā)的《關于對眾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四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必須要指出的是,在社交媒體發(fā)達的當下,一則消息可以在短時間內傳至所有投資者的耳朵,也能實時影響股價走勢。因此,個人認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提及的信息披露及時、公平,還應當包括對市場傳聞的及時澄清。

而在眾泰汽車的事件中,公司方面顯然未能做到這一點,面對股價連續(xù)漲停,公司耐人尋味地沉默了數個交易日,時間節(jié)點恰恰是在公司定增事項被證監(jiān)會受理后,公司或有放任市場炒作護航定增的嫌疑。

事實上,對市場傳聞的放任,眾泰汽車并不是孤例。在上半年新冠藥物中間體概念炒作的過程,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存在此現象,最為典型的有富祥藥業(yè)(300497.SZ)的假調研紀要事件。

1月18日,富祥藥業(yè)開展了與投資者的交流活動,市場上隨后出現了《富祥藥業(yè)董事長交流20220118》,公司聲稱,已向“輝瑞、默沙東、真實生物等都供貨”,目前供給輝瑞的原料有三種且“已經提供了百公斤級的原料”“很快會到噸級別”。直至1月29日,富祥藥業(yè)才通過《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予以澄清,公司未生產未給輝瑞供應54-9產品,亦未進入輝瑞新冠治療藥物生產的供應鏈體系之中。

富祥藥業(yè)的股價隨后上演了過山車式走勢,追高的投資者損失慘重,也因此被外界質疑為殺豬盤。

當然,也有應對的較為及時的上市公司,如ST易購(002024.SZ)。ST易購在11月8日被傳聞將被供銷社入股,公司股價沖上漲停板后,公司先是在11月8日晚間通過媒體否認消息,緊接著在11月9日午間發(fā)布澄清公告。盡管未能做到第一時間發(fā)布澄清公告,但反射弧相較于上文提及的兩家公司已足夠縮短。

過往的案例顯示,對市場傳聞未能及時澄清,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最多背個警告處分。不過,從后果及關聯性來說,不及時的傳聞澄清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一點不比財務造假輕,且與投資者損失關聯性較強。如上文提及的富祥藥業(yè)的案例中,就因為上市公司澄清的不及時,部分投資者對調研紀要信以為真,短時間內遭遇50%的損失。

因此,個人認為,為促進上市公司更加及時地回應二級市場,行政機關對“放任市場傳聞的做法”絕不可輕易放過,而應當以信披違規(guī)為由給與行政處罰。除此之外,個人認為此種放任不作為的信披同樣構成虛假陳述,應當被民事追責。

從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既然參與到了市場中,就應當保持對市場足夠的責任感。個人認為,上市公司必須擁有一套及時的反饋機制,對于各類市場傳聞決不能裝聾作啞,甚至有“趨利避害”的心態(tài)。不僅要及時澄清利空傳聞,也應當及時澄清所謂的利好傳聞,以最快的速度滿足市場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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