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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銀行首任董事長戴荷娣一審獲刑12年,擔任富滇銀行獨董期間受賄超千萬元|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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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銀行首任董事長戴荷娣一審獲刑12年,擔任富滇銀行獨董期間受賄超千萬元|局外人

任職徽商銀行領導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20.4567萬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張曉云

530日晚間,安徽紀檢監(jiān)察網發(fā)布消息顯示,530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原督導員戴荷娣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戴荷娣利用擔任原合肥市商業(yè)銀行副行長、黨組書記、董事長、行長,徽商銀行董事長、督導員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資金拆借、貸款審批、貸款核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20.4567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戴荷娣利用擔任云南省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他人收受財物人民幣共計1225.079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戴荷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戴荷娣利用擔任富滇銀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戴荷娣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戴荷娣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庭審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宣判后,戴荷娣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2021年1121日,安徽紀檢監(jiān)察網消息顯示,日前,經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監(jiān)委對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原督導員戴荷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戴荷娣喪失黨性原則,背棄理想信念,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背組織原則,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嚴重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tài);家風不正,對子女失管失教、放任縱容;漠視黨紀國法,利用職務便利在融資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簡歷顯示,戴荷娣出生于195210月,江蘇興化人,中央黨校函授本科學歷,19706月參加工作,1974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3月起歷任原合肥市商業(yè)銀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黨組書記、董事長、行長;200512月起歷任徽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督導員;200812月任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督導員。20131月退休,距離被查時,戴荷娣已退休8年多。

值得注意的是,戴荷娣是徽商銀行首任董事長。

戴荷娣原是合肥市商業(yè)銀行董事長。2005年,合肥市商業(yè)銀行更名為徽商銀行,作為存續(xù)公司,吸收合并安徽省內的蕪湖、馬鞍山、安慶、淮北、蚌埠5家城市商業(yè)銀行,以及六安、淮南、銅陵、阜陽科技、鑫鷹、銀河、金達7家城市信用社。在200512月召開的徽商銀行重組后的首次股東大會上,董事長戴荷娣被選為董事長。

公開資料顯示,徽商銀行成立于1997年4月,是全國首家由城市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社聯(lián)合重組成立的區(qū)域性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總部設在安徽省合肥市。20131112日,徽商銀行在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徽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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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銀行首任董事長戴荷娣一審獲刑12年,擔任富滇銀行獨董期間受賄超千萬元|局外人

任職徽商銀行領導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20.4567萬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張曉云

530日晚間,安徽紀檢監(jiān)察網發(fā)布消息顯示,530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原督導員戴荷娣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戴荷娣利用擔任原合肥市商業(yè)銀行副行長、黨組書記、董事長、行長,徽商銀行董事長、督導員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資金拆借、貸款審批、貸款核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20.4567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戴荷娣利用擔任云南省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他人收受財物人民幣共計1225.079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戴荷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戴荷娣利用擔任富滇銀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戴荷娣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戴荷娣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庭審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宣判后,戴荷娣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2021年1121日,安徽紀檢監(jiān)察網消息顯示,日前,經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監(jiān)委對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原督導員戴荷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戴荷娣喪失黨性原則,背棄理想信念,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背組織原則,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嚴重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tài);家風不正,對子女失管失教、放任縱容;漠視黨紀國法,利用職務便利在融資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簡歷顯示,戴荷娣出生于195210月,江蘇興化人,中央黨校函授本科學歷,19706月參加工作,1974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3月起歷任原合肥市商業(yè)銀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黨組書記、董事長、行長;200512月起歷任徽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督導員;200812月任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督導員。20131月退休,距離被查時,戴荷娣已退休8年多。

值得注意的是,戴荷娣是徽商銀行首任董事長。

戴荷娣原是合肥市商業(yè)銀行董事長。2005年,合肥市商業(yè)銀行更名為徽商銀行,作為存續(xù)公司,吸收合并安徽省內的蕪湖、馬鞍山、安慶、淮北、蚌埠5家城市商業(yè)銀行,以及六安、淮南、銅陵、阜陽科技、鑫鷹、銀河、金達7家城市信用社。在200512月召開的徽商銀行重組后的首次股東大會上,董事長戴荷娣被選為董事長。

公開資料顯示,徽商銀行成立于1997年4月,是全國首家由城市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社聯(lián)合重組成立的區(qū)域性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總部設在安徽省合肥市。20131112日,徽商銀行在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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