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旅界
風乍起,吹皺一池春水。近幾年特別是從2021年下半年開始,數字藏品像一股勁風,猛地撞開了不少博物館的大門,刮進了文博圈。乘風而來的不僅是阿里、騰訊等巨頭,還有電視臺、地方網站、文創(chuàng)企業(yè)等,都在忙著跑馬圈地。
熟識的文博圈人士提及,至今已經有二三十家企業(yè)對接數字藏品,有的合作意向已經排到了今年10月份,可以說是“很狂熱”“一窩蜂”。
不少博物館試水數字藏品,主要是考慮發(fā)揮教育功能、抓住機會宣傳藏品,尤其是吸引年輕人,同時也希望在推進數字文創(chuàng)方面增加些收益。
然而,當前形勢的發(fā)展已經越來越呈現出遠離這個初衷的跡象,是否賺到了快錢尚不知曉,倒是相關風險正變得越來越大。其中兩大風險,正直接拷問數字藏品的未來。
一是金融風險正在快速加大
留心觀察的話,很多數字藏品在近幾年的演進中,越來越成為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的一種。這是表示數字資產(包括jpg和視頻剪輯形式)的唯一加密貨幣令牌,在境外可以買賣。盡管在境內不能合法買賣,數字藏品主要用于個人收藏,但其存在的一些灰色交易地帶,極容易引起跟風炒作。事實上,這已經發(fā)生了。
支付寶和敦煌美術研究所聯合推出的2款NFT數字繪畫作品,分別是“敦煌飛天”和“九色鹿”的付款碼皮膚,官方售價為支付寶10積分加人民幣 9.9元。這兩款在螞蟻區(qū)塊鏈上推出的數字藏品,其在二手交易平臺閑魚上被高價轉賣,一度被炒到150萬元,令人咋舌。雖然閑魚官方已緊急下架“敦煌飛天”和“九色鹿”皮膚相關的商品,但是警鐘已經敲響。
一些文博圈資深人士直言,若是年輕人真心喜歡,那很好,就擔心是幣圈換個馬甲,因為“數字藏品跟虛擬貨幣很像”。有些公司一開口就是要把數字藏品放在自己的元宇宙,目前頂多算是小游戲,太扯了。大平臺好歹有自己的流量,炒作起來可能銷量有保證,很多小平臺靠什么?一張圖片、一段視頻或一個三維模型,有個加密認證,價值能炒到離譜嗎?
這種操作的負向作用是明顯的,也極容易擾亂金融市場。2021年10月,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牽頭,中國美術學院、浙江省杭州互聯網公證處、央視動漫集團、湖南省博物館、螞蟻集團、京東科技、騰訊云等共同發(fā)布了《數字文創(chuàng)行業(yè)自律公約》,提到“堅決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數字文創(chuàng)作品為噱頭,實質發(fā)行和炒作虛擬貨幣的行為;堅決抵制任何形式的數字文創(chuàng)作品價格惡意炒作,防范投機炒作和金融化風險?!?/p>
如果敲響的警鐘不起作用,那么,只能看看喪鐘為誰鳴了。
黑格爾在《歷史哲學》中寫過:“人類從歷史中吸取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不會吸取任何教訓”?,F在發(fā)生的很多事,都是如此,不必細言。
更明確的信號是,今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yè)協會、中國證券業(yè)協會聯合發(fā)布了《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提出,“NFT作為一項區(qū)塊鏈技術創(chuàng)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chuàng)產業(yè)發(fā)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二是文物數據安全風險正在快速加大
事實上,不少公司與博物館洽談數字藏品合作時,一直要文物原始數據,博物館對此的態(tài)度也是有差別的。對文物原始數據的保管,尚缺乏明確規(guī)定。
不過,《博物館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該條款還規(guī)定“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yè)經營活動”。文物原始數據,是否屬于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是否適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值得研究。
國家文物局2011年發(fā)布的《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文物復制、拓印模具和技術資料”。數字藏品所需要的文物原始數據,似乎符合“技術資料”范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4月,相關主管部門在北京組織召開了一個關于數字藏品的小范圍座談會。這個會對于觀望數字藏品的政策風向來說,還是很重要的。與會人士透露,會議精神既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正規(guī)授權方式利用文物資源進行合理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作,以信息技術激發(fā)文物價值闡釋傳播,更意味深長地強調“文博單位不應直接將文物原始數據作為限量商品發(fā)售”;“確保文物信息安全”;“消費者應選擇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維護自身正當權益,遠離因盲目炒作產生的風險”。
可能,一道紅線正在勾勒當中,今后有可能以相關規(guī)定的方式固定下來。
由數字藏品的數據安全風險是否會引發(fā)“擾亂文物市場秩序”之問,也在業(yè)界形成了一個代表性聲音。目前,數字藏品最大的賣點就是將博物館館藏精品或鎮(zhèn)館之寶在線上的“再現”,被賦予很大的收藏價值,如果拿到文物各類原始數據,會不會被文物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文物克隆的“基因”呢?
毫無疑問,開發(fā)數字藏品的平臺魚龍混雜,即使是頭部大平臺,如何確保文物原始數據安全,目前都沒有明確清晰的方案,更遑論其他平臺。文物原始數據存在被泄露、被倒賣的風險,而且一旦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如何追究法律責任也是難題。
當前,在多方面形勢都不明朗的局面下,一些機構也在投石問路進行“變通”探索,然而這些探索是否能被政策端認可,依然不明朗。比如,針對數字藏品轉售炒作問題,一些平臺繞開“轉售”拷問,而是提出“轉贈”模式:數字藏品在持有滿180天后,可以進行轉贈,而受贈人在持有滿兩年后可以再次轉贈。
當然,業(yè)界更關心一些現實操作問題。比如是否會推行資質認定、審批手續(xù)。根據《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從事文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第八條規(guī)定“復制、拓印文物,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xù)”,而第二條又做了排除法指出“館藏文物的仿制,不適用本辦法?!?/p>
這就要看如何判定數字藏品的性質,它是屬于文物復制還是仿制,抑或介于兩者之間?這就直接決定了制作數字藏品是否需要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是否需要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
數字藏品當然可以搞,但是一些人甚至業(yè)界人士連“數字藏品”與“數字文創(chuàng)”的區(qū)別和邊界都沒搞清楚,還搞什么飛機。
在現實國情下,數字藏品與云計算、人工智能、擴增現實、虛擬現實等聯系在一起,才有更好的未來;而與比特幣、以太幣、NFT甚至作為炒作神器的區(qū)塊鏈等走得太近,恐怕是自毀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