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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聯(lián)保騙貸案!民生銀行大連支行違法放貸3.56億元,四名員工均獲刑五年 | 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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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聯(lián)保騙貸案!民生銀行大連支行違法放貸3.56億元,四名員工均獲刑五年 | 局外人

民生銀行2.065億人民幣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趙心怡(實習)張曉云

因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對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致使民生銀行2.065億元人民幣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工作人員王某軍、張某杰等違法發(fā)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王某軍、張某杰、田某和趙某宇4人作為銀行工作人員未對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導致違法發(fā)放貸款,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然而,關于王某軍是否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卻因156萬元究竟是借款還是索賄款而引發(fā)爭議,法院究竟如何判決?

虛假材料通過審批

2013年春節(jié)后,王某找到時任民生銀行大連分行越秀支行(以下簡稱越秀支行)行長田某,稱自己的海域養(yǎng)殖親友想申請該行海洋漁業(yè)聯(lián)保貸款,田某將這項業(yè)務交由時任越秀支行的銷售總監(jiān)趙某宇辦理。

后續(xù),王某組織了98位并沒有海域養(yǎng)殖實體的借款人,編成23組聯(lián)保組,偽造承包合同、村委會證明、銀行流水、電費單據等貸款材料,虛構貸款用途,向越秀支行申請聯(lián)保貸款。

田某作為越秀支行的行長,張某杰作為民生銀行大連分行的評審人員,王某軍作為民生銀行大連分行授權的最終審批人,并未對貸款用途、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最終導致虛假材料通過審批,違法發(fā)放貸款。

根據裁決書可知,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向王某等人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673億元,并經大連永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截止2015年5月,已有約1.707億元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

然而,田某等人的違法放貸的行為到此還尚未結束,在貸款逾期后,部分聯(lián)保體又通過趙某宇和田某辦理了倒貸。截止2019年6月,又有3576.8萬元人民幣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對民生銀行造成巨大損失。

對此,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趙某宇、田某、張某杰和王某軍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另外,此案中的另一個被告人張某杰在擔任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小微及小區(qū)風險管理部評審中心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民生銀行貸款的相關規(guī)定,向借款人馬某(另案處理)發(fā)放貸款2000余萬元,事后收受馬某卡地亞女式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35000元;BURBERRY男式風衣一件,價值人民幣10500元。案發(fā)后贓物已被追繳。

不過,由于張某杰收受他人財物的數額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較大的起點,因此法院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日,大連銀保監(jiān)局開出3張罰單,劍指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小微聯(lián)保授信業(yè)務違法違規(guī)問題。其中,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趙某宇、王某軍、田某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趙某宇被給予3年內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的行政處罰;王某軍被給予5年內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的行政處罰;田某被取消了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同時給予其5年內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的行政處罰。

156萬元是借款還是索賄款?

裁決書中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王某軍在擔任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小微及小區(qū)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期間,以購買房產、裝修房屋為名,分兩次向田某索要人民幣156萬元。在民生銀行發(fā)現(xiàn)上述貸款資金存在歸集使用等違規(guī)情形后,開始進行調查,王某軍遂將156萬元現(xiàn)金歸還給田某?!?/p>

對于上述指控,王某軍表示156萬元是向田某的借款,于2014年6月份歸。至于156萬元的用途,王某軍稱是為母親買房子,并提供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房屋定購協(xié)議等證據。

然而,田某供述稱:“王某軍說要用錢,也沒說是要還是借,也沒出具借條,所以我認為是要。我給王某軍錢是因為王某軍跟行長關系非常好,我為了讓王某軍在行長面前說我兩句好話?!?/p>

因此,法院認為這156萬元是王某軍的借款還是索賄款是認定此案的關鍵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156萬元是王某軍的索賄。首先,王某軍有借款的現(xiàn)實根據,并且與田某關系較好有借錢的關系基礎。其次,田某的賄賂目的與賄賂數額不符合。最后,田某的供述并不穩(wěn)定,當庭的供述與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一致。

對此,抗訴機關提出抗訴意見,認為王某軍收取的156萬元是索賄款而非借款,王某軍所述的借款事由與實際買房時間、用途均不符,借款形式有悖常理,除涉案“借款”,雙方并無經濟往來,雙方有利用職務便利謀利的需求和條件,王某軍迫于壓力還款。

針對上述抗訴意見,王某軍稱買房延后是受妻子反對和樓市情況影響,并早已提出還款意向,但田某說無需著急。此外,田某對于王某軍并沒有請托事項,并沒有共同謀取利益,且兩人沒有管轄、要挾關系,業(yè)務均為銀行正常工作事項,王某軍并未實施任何便利。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并王某軍索賄的證據不足,無法排除王某軍向田某借款的可能性,原判認定王某軍未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無不當,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民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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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2.065億人民幣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趙心怡(實習)張曉云

因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對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致使民生銀行2.065億元人民幣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工作人員王某軍、張某杰等違法發(fā)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王某軍、張某杰、田某和趙某宇4人作為銀行工作人員未對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導致違法發(fā)放貸款,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然而,關于王某軍是否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卻因156萬元究竟是借款還是索賄款而引發(fā)爭議,法院究竟如何判決?

虛假材料通過審批

2013年春節(jié)后,王某找到時任民生銀行大連分行越秀支行(以下簡稱越秀支行)行長田某,稱自己的海域養(yǎng)殖親友想申請該行海洋漁業(yè)聯(lián)保貸款,田某將這項業(yè)務交由時任越秀支行的銷售總監(jiān)趙某宇辦理。

后續(xù),王某組織了98位并沒有海域養(yǎng)殖實體的借款人,編成23組聯(lián)保組,偽造承包合同、村委會證明、銀行流水、電費單據等貸款材料,虛構貸款用途,向越秀支行申請聯(lián)保貸款。

田某作為越秀支行的行長,張某杰作為民生銀行大連分行的評審人員,王某軍作為民生銀行大連分行授權的最終審批人,并未對貸款用途、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最終導致虛假材料通過審批,違法發(fā)放貸款。

根據裁決書可知,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向王某等人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673億元,并經大連永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截止2015年5月,已有約1.707億元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

然而,田某等人的違法放貸的行為到此還尚未結束,在貸款逾期后,部分聯(lián)保體又通過趙某宇和田某辦理了倒貸。截止2019年6月,又有3576.8萬元人民幣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對民生銀行造成巨大損失。

對此,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趙某宇、田某、張某杰和王某軍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另外,此案中的另一個被告人張某杰在擔任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小微及小區(qū)風險管理部評審中心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民生銀行貸款的相關規(guī)定,向借款人馬某(另案處理)發(fā)放貸款2000余萬元,事后收受馬某卡地亞女式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35000元;BURBERRY男式風衣一件,價值人民幣10500元。案發(fā)后贓物已被追繳。

不過,由于張某杰收受他人財物的數額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較大的起點,因此法院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日,大連銀保監(jiān)局開出3張罰單,劍指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小微聯(lián)保授信業(yè)務違法違規(guī)問題。其中,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趙某宇、王某軍、田某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趙某宇被給予3年內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的行政處罰;王某軍被給予5年內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的行政處罰;田某被取消了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同時給予其5年內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的行政處罰。

156萬元是借款還是索賄款?

裁決書中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王某軍在擔任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小微及小區(qū)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期間,以購買房產、裝修房屋為名,分兩次向田某索要人民幣156萬元。在民生銀行發(fā)現(xiàn)上述貸款資金存在歸集使用等違規(guī)情形后,開始進行調查,王某軍遂將156萬元現(xiàn)金歸還給田某?!?/p>

對于上述指控,王某軍表示156萬元是向田某的借款,于2014年6月份歸。至于156萬元的用途,王某軍稱是為母親買房子,并提供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房屋定購協(xié)議等證據。

然而,田某供述稱:“王某軍說要用錢,也沒說是要還是借,也沒出具借條,所以我認為是要。我給王某軍錢是因為王某軍跟行長關系非常好,我為了讓王某軍在行長面前說我兩句好話?!?/p>

因此,法院認為這156萬元是王某軍的借款還是索賄款是認定此案的關鍵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156萬元是王某軍的索賄。首先,王某軍有借款的現(xiàn)實根據,并且與田某關系較好有借錢的關系基礎。其次,田某的賄賂目的與賄賂數額不符合。最后,田某的供述并不穩(wěn)定,當庭的供述與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一致。

對此,抗訴機關提出抗訴意見,認為王某軍收取的156萬元是索賄款而非借款,王某軍所述的借款事由與實際買房時間、用途均不符,借款形式有悖常理,除涉案“借款”,雙方并無經濟往來,雙方有利用職務便利謀利的需求和條件,王某軍迫于壓力還款。

針對上述抗訴意見,王某軍稱買房延后是受妻子反對和樓市情況影響,并早已提出還款意向,但田某說無需著急。此外,田某對于王某軍并沒有請托事項,并沒有共同謀取利益,且兩人沒有管轄、要挾關系,業(yè)務均為銀行正常工作事項,王某軍并未實施任何便利。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并王某軍索賄的證據不足,無法排除王某軍向田某借款的可能性,原判認定王某軍未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無不當,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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