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金界
頭部催收機構正在“秘密”尋求一場轉型。
“每個地區(qū)只有一到兩家調解中心,看誰能捷足先登?!辈簧購臉I(yè)者表示。眼下,他們正在與法院、仲裁委、司法局等積極溝通,紛紛申請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然而,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在全國范圍內尚無統(tǒng)一的設立標準和作業(yè)標準。消金界了解到,一旦貿然大規(guī)模鋪開,很可能面臨未知的輿情風險。
01、“秘密”轉型
“我們6月份要擴成幾千人的團隊規(guī)模,”小林說。
眼下,他們正“悄悄”進行一場轉型,即申請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小林所在單位是這個行業(yè)的縮影。頭部催收機構,要么正在找轉型方向,要么就在轉型之中。
這里所謂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與此前某些借調解之名而行“反催收”的組織不同,是與地方法院、仲裁委、司法局等機構合作成立的,但其在全國范圍內尚無統(tǒng)一的標準。有的是由地方金融辦發(fā)起設立,大部分則是由催收機構自己申請。后者當地官方大多并不承認是官方組織,只負監(jiān)管責任。
因此,該類機構能否成立,首要看當地政策的接受度,看商務團隊能否說通當地政府。
企查查信息顯示,名字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機構多達上百家,這些機構大多成立于2021年,且大多位于江西、河南以及西北一些地區(qū)。
小林稱,目前他們主要是在一些小城市布局,通常這些地區(qū)想要在司法方面“有點業(yè)績”。一旦合作達成,還會和當地仲裁委簽署分潤協議。
當然,這類業(yè)務,最重要的是要有“人脈”,要打通各層“關系”。
“沒關系辦不下來。”小陸所在的機構同樣在尋求轉型。他表示,“要與當地法院、仲裁委等做好溝通,需要司法廳或者司法局審批,再由民政廳或民政局許可等級?!?/p>
不同于小林所做的,僅僅打通仲裁委,還存在執(zhí)行難的問題,小陸更想打通當地法院關系。“如果沒調解成功,就能直接落實到訴訟、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形成閉環(huán)?!毙×终f,“我們可能更看好一步到位?!?/p>
消金界了解到,大部分地區(qū)只有一到兩家調解中心。眼下,每個機構都想捷足先登,成為獨家合作者。但一些地區(qū)這類機構,在當地沒有先例的情況下,利益關系也較為復雜,并沒有明確得到官方的支持,還存在著政策風險。
02、回款率高達20%,從業(yè)者“打破了頭想轉型”
從業(yè)者大多認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和傳統(tǒng)的催收有著本質上的差別。前者在制度方面更有保障,能夠保護消費者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早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完善平臺設置,完善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進人民調解組織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jiān)會于2019年11月聯合印發(fā)的《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建立完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推動建立“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機構。
“可用的資源不一樣,作業(yè)方式不一樣。”小陸稱,調解中心作為法院等多部門共同搭建的平臺,銀行、法院等機構會分別派出調解員,專人對接,專人駐點。作為“官方”的機構,對群眾來說公信力更高。
業(yè)內表示,經過前期測試,通過調解的案件,回款率通常是傳統(tǒng)催收的1.5-2.5倍。如果能聯合當地法院,催回率可高達20%。
以上海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為例,公開信息顯示,中心目前建立了80家在滬金融機構工作站、24家異地金融機構工作站和5家區(qū)域工作站;調解案件可涉及銀行、消費金融、保險、融資租賃、期貨等諸多金融機構;協議金額超過8.7億元。
“我們現在是挑選業(yè)務來做,金融機構的認可程度很高?!眮碜陨虾=鹑谙M糾紛調解中心的人士向消金界表示,“不管是甲方還是乙方,現在大家都打破了頭,想往這一方向轉型?!?/p>
03、催收行業(yè)被正名?
這些年,貸后“江湖”風波不斷。打擊暴力催收、掃黑除惡的政策雷霆萬鈞,還有“反催收聯盟”和“債務優(yōu)化師”的鬧劇層出不窮。
如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發(fā)起設立,是否意味著催收行業(yè)將得以正名?
當下由于各個地方政策不同,設立門檻也不同,大部分機構都在摸著石頭過河。盡管總的來看效果不錯,但問題也不少。
從性質上來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應該是公益性機構,是中立性機構,是解決金融糾紛的第三方調解組織。
但在運營過程中,調解只是互聯網仲裁或起訴的前置環(huán)節(jié)。不少從業(yè)者認為,其運營邏輯和傳統(tǒng)催收還是一樣的。這就決定了,機構還是會背上營收壓力,作業(yè)過程中難免出現違規(guī)。
“其實這一模式幾年前就有公司在做了,后來因為作業(yè)中搞成了催收,就干不下去了。”小林稱,這一模式前期的成功率并不高。地方政府往往擔心輿情,一旦運營不當,調解中心就會被終止。
此外,由于涉及到地方管轄權等諸多問題,調解中心在展業(yè)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模糊地帶。
總的來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成立,是對政策的積極響應,在社會治理方面有積極意義。它不僅能幫助催收機構有效利用法律資源,更加合規(guī),也能幫助地方法院有效化解糾紛,解決一些懸而未決的難題,可謂一舉兩得。
不過,另一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在全國范圍內尚無統(tǒng)一的設立標準和作業(yè)標準。在實際操作中也出現過違規(guī)的案例。一旦大規(guī)模鋪開,可能面臨著未知的輿情與法律風險,在推廣中還需要更加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