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界面體育
2020年12月30日上午,據(jù)上海二中法院官方微信號,該院對前美國職業(yè)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mào)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wǎng)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澄清兩者關系;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于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qū)別性標識等在內(nèi)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時間當天中午,界面新聞率先收到了來自“飛人”邁克爾·喬丹和耐克(Nike)集團方面針對此事的官方聲明。
邁克爾·喬丹說:“我十分感激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該判決維護了我的姓名權,保護了中國消費者,并制止了喬丹體育的侵權行為。喬丹體育通過其錯誤的產(chǎn)品關聯(lián)性宣傳故意誤導消費者,中國消費者有權利了解喬丹體育及其產(chǎn)品與我本人完全無關。沒有什么事情比保護你自己的姓名不被濫用更重要的了。今天的判決,以及此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多起案件的判決彰顯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p>
耐克公司的聲明中寫道:“耐克公司非常高興地得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今天的判決保護了邁克爾·喬丹先生和中國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作為一名世界知名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先生的聲譽是建立在他畢生的努力奮斗和個人成就之上的。耐克公司完全支持公平和公開的競爭,并且堅信中國消費者應當獲得真正的高質(zhì)量產(chǎn)品。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認定邁克爾·喬丹先生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上海法院今天的判決則制止了喬丹體育對于邁克爾·喬丹先生姓名權的進一步侵害。對于中國知識產(chǎn)權保護法律體系的巨大進步,耐克公司深受鼓舞。”
據(jù)界面新聞獨家獲悉,耐克集團和邁克爾·喬丹方的代理律師團隊認為此案并未就此完結,被告方肯定會提起上訴。
事實上,“飛人”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公司的姓名權糾紛案已綿延數(shù)年。
原告邁克爾·喬丹訴稱,自1984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對原告進行了持續(xù)幾十年的新聞報道,都用中文譯名“喬丹”指代原告,故“喬丹”這個譯名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lián)系并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原告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被告喬丹體育公司未經(jīng)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chǎn)品和商業(yè)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百仞貿(mào)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chǎn)品,故構成共同侵權。
兩被告共同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被告注冊并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shù)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喬丹”商標和商號,卻不及時主張權利,早已過了訴訟時效。而百仞貿(mào)易公司銷售的產(chǎn)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一致選擇適用包括《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在內(nèi)的中國法律作為審理本案的準據(jù)法。
經(jīng)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注冊,并登記了“喬丹”商號。除此以外,喬丹體育公司還將邁克爾·喬丹曾經(jīng)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杰弗里·喬丹均注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chǎn)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而銷售商百仞貿(mào)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銷售侵權產(chǎn)品。由于喬丹體育公司注冊的部分“喬丹”商標早已超過了《商標法》上的五年爭議期,成為了不可撤銷的商標,故對該部分商標應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斷社會公眾對原、被告之間關聯(lián)性的聯(lián)想,這樣既達到了停止對原告姓名權侵害的目的,也兼顧了《商標法》關于五年爭議期的立法目的。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經(jīng)濟損失,故法院僅就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進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