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曉云
界面新聞編輯 | 江怡曼
近日,界面新聞獨家獲悉,中融信托旗下一產品相關案件一審獲得勝訴,北京金融法院判決被告前海世茂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下稱“前海世茂”)向中融信托支付回購價款12.73億元及對應的違約金等。目前,前海世茂已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該產品全名為“中融-融筑42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中融融筑421號),成立之初擬募集信托資金18億元,最終募集12.54億元,此前上市公司塔牌集團(002233.SZ)曾于2022年6月公告投該產品1000萬已出現(xiàn)延期,計劃延期24個月。如今已延期兩年多。
根據界面新聞獲取的中融融筑421號臨時管理報告顯示,信托資金用于投資并受讓前海世茂持有的“前海世茂金融中心”35,667.39平方米自持辦公物業(yè)的特定資產收益權,各筆轉讓價款投資期間均為12個月,自各筆轉讓價款支付日起計算,投資期間屆滿由前海世茂回購前述特定資產收益權。
為擔保中融信托對前海世茂享有的債權的實現(xiàn),前海世茂以前述35,667.39平方米辦公物業(yè)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肇慶世茂悅桂房地 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茂悅桂”)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上海世茂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差額補足義務,保證人世茂悅桂以其建設的肇慶“世茂璀璨濱江花園項目”銷售回款為世茂悅桂向中融信托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的資金來源之一,中融信托對項目進行了全面監(jiān)管,世茂悅桂的證照印鑒及網銀ukey由世茂悅桂與中融信托共管。
2022年6月信托計劃首筆信托資金投資期間屆滿,前海世茂等相關方未能如約履行回購價款的支付義務,受托人啟動了強制執(zhí)行程序保護信托財產。
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前海世茂提出了執(zhí)行異議,該執(zhí)行異議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隨后前海世茂以同樣的事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復議。2023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書,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執(zhí)異685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受托人的執(zhí)行申請。2023年8月,受托人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執(zhí)行申請裁定后,立即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訴訟立案。2023年11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立案。
中融信托表示,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22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被告前海世茂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回購價款1,273,182,592.5元;
二、被告前海世茂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回購價款的違約金(截至2023年5月18日的違約金為246,641,035.25元,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未支付的回款價款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8%計算);
三、若被告前海世茂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項金錢給付義務,則原告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前海世茂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的價款在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之內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上海世茂建設有限公司對被告前海世茂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項訴訟請求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差額補足責任;
五、被告肇慶世茂悅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前海世茂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
中融信托表示,該判決書為一審判決,經代理律師向法官確認,前海世茂已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融信托表示,后續(xù)受托人將繼續(xù)通過司法手段維護投資人合法利益,恪盡職守、積極履行受托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