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治邦
過去一段時間,各種股市“小作文”、“神預言”頻現,給個股走勢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如中通客車(000957.SZ)、雷科防務(002413.SZ)掐表漲?!?、南京化纖(600889.SH)天地板、北化股份(002246.SZ)“虛假調價函”。
目前的調查結果來看,部分發(fā)布者可能只是單純的口嗨,并無實際持股,也并未直接實際獲利。根據深交所公布限制交易決定書,因陳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進行交易,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決定對其證券賬戶采取限制交易十五天的措施。
造成的后果來看,中通客車、南京化纖、北化股份等個股暴漲暴跌,有投資者賺的盆滿缽滿,也有投資者損失慘重。如南京化纖為這段時間的妖股,上演連續(xù)漲停的走勢,市場的情緒值拉滿,此輪的最高價為8.34元/股,而截止5月24日僅為5.89元/股。另一只個股北化股份,因一份落款單位為“北方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并蓋有該公司“公章”的“調價函”圖片在網絡流傳,公司股票在5月23日午后封死漲停板。北化股份在5月24日中午澄清后,公司股價快速回落,最終以-4.71%收盤。
在上述兩個案例中,信息發(fā)布者發(fā)布的性質有較大的差別。在現有信息判斷下,南京化纖更多是信息擾動導致股價走勢出現羊群效應,而北化股份則是在有人故意造謠的情形下暴漲暴跌。根據媒體報道顯示,北化股份工作人員表示,正在研究是否追究造假者法律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及其產生的影響來決定。
事后各方的處置來看,上市公司主動追責及行政處罰自然可以對信息發(fā)布者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與給部分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相比,懲戒的力度無異于隔靴搔癢。如中通客車案例中,相關賬戶被限制交易十五日,而北化股份“虛假調價函”則暫未有進一步的進展。那么,受損的投資者真的只有自認倒霉?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條的內容來看,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因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較于金額較小的行政罰款,可能得民事索賠自然是天文數字,不過目前被追究的案例少之又少。如被稱為“股市謠言第一案”的某醫(yī)藥公司謠言案中,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信息發(fā)布的行為擾亂證券市場,且不能證明該股價波動與被告兩公司的信息發(fā)布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股票作為一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價格波動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股票的投資決策受訴爭行為影響并造成實際損失。
上述案例來看,在證券監(jiān)管部門未對信息發(fā)布者作出行政處罰的前提下,法院很難對信息給市場造成的影響作出認定。即使有行政處罰,法院也難以將投資者損失與信息發(fā)布相關聯。
需要指出的是,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目前的司法實踐已成熟,且特別代表人訴訟也已有成熟案例。那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可否考慮選取典型案例來訴訟,只有激活證券法五十六條,方可剎住股市“小作文”、“神預言”滿天飛的現狀。